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9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林与马啸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马啸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459号原告:杨林,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啸天,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杨林于被告马啸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啸天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