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林与马啸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马啸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459号原告:杨林,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啸天,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杨林于被告马啸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啸天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