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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德、刘丹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刘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邓泽平,重庆卓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37号原告:冯德,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丹,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01C。法定代表人杨光华。被告:邓泽平,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重庆卓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2号1-2。法定代表人刘元元。原告冯德、刘丹与被告邓泽平、重庆卓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暂时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刘丹撤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莫 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