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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陈广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广亮,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