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陈广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广亮,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