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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辜水云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辜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终37号上诉人辜水云,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辜水云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辜水云上诉称,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情况说明”文书盖有行政单位的印章,属于行政行为,属于隆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改变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行初9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但隆昌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非行政行为,上诉人辜水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