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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永相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相,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苗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相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相利用贵州卫视《非常完美》男嘉宾杨某某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将自己的QQ号26×××14和电话号码188××××4428绑定的微信号×××全部伪装成杨某某。2015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杨永相以伪装杨某某身份的QQ号和微信通过与被害人潘某注册的QQ号26×××09和微信及手机短信进行聊天,并谎称自己就是《非常完美》节目男嘉宾杨某某,为博取被害人潘某对其信任,与他人用188166966358手机号码冒充杨某某的母亲给被害人潘某发送短信,还用QQ号为13×××68和3208262048分别冒充演艺圈名人范某某、张某某,以虚构的事实与被害人潘某聊天,与被害人潘某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当取得被害人潘某的信任后,即以自己生病、没有生活费等为由,以借的名义,要被害人潘某汇款,被害人潘某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先后汇款139700元给被告人杨永相,被告人杨永相骗得款后全部挥霍一空。同时,被告人杨永相还于2016年8月许,再次以伪装杨某某的身份,通过QQ和微信与被害人陈某联系,获取被害人陈某信任后,谎称自己钱包丢失,没有钱吃饭住宿,对被害人陈某进行诈骗。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共转给被告人杨永相3831.93元,被告人杨永相骗得款后全部挥霍一空。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永相处缴获iphone5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银行卡18张,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潘某和陈某的陈述,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中国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苏州市看守所苏公三看字[2010]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永相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相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永相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从被告人杨永相处缴获的物品中,iphone5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属于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银行卡与犯罪无关联,可发还本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永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永相退赔被害人潘琴物质损失人民币139700元,退赔被害人陈灵锋物质损失人民币3831.93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银行卡18张,发还被告人杨永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胜华人民陪审员  罗 茜人民陪审员  李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