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阳辉与林艺勇、康艺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辉,林艺勇,康艺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944号原告:林阳辉,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林艺勇,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康艺端,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原告林阳辉与被告林艺勇、康艺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阳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林阳辉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