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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阳辉与林艺勇、康艺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辉,林艺勇,康艺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944号原告:林阳辉,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林艺勇,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康艺端,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原告林阳辉与被告林艺勇、康艺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阳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林阳辉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