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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晏荣发与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荣发,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晏荣发,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文,男,汉族,1983年12月07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雄,男,汉族,1981年04月01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程光钱,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明,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晏荣发与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英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花里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英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花里营业所账户为xxx内存款11256元,划拨入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xxxx(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