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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宝与被告刘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宝,刘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212号原告:李进宝,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库,身份证号码61273119700913003X。被告:刘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宝与被告刘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进宝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