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宝与被告刘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宝,刘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212号原告:李进宝,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库,身份证号码61273119700913003X。被告:刘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清涧县宽州镇石台寺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宝与被告刘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进宝负担。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