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罗明学、林永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学,林永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罗明学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林永浩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学与被执行人林永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永浩弟弟林鼎浩代为给付执行款35,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林永浩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明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晓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