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盛成才与张红新、郑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成才,张红新,郑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胡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39号原告:盛成才,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新,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郑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辉,经理。被告:胡森,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成才诉被告张红新、河南省郑州江河置业有限公司、胡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盛成才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