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廖发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廖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五金工业区。法人代理廖雪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发委,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生,江西樟树人,住所地樟树市,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做出(2009)渝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发委支付案款6.9815万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廖发委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发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廖发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6.9815万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47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东瑞工贸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满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