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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聂望南、沈宇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望南,沈宇琳,吴菊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42-2号申请人:聂望南,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沈宇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吴菊霞,女,194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聂望南诉沈宇琳、吴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吴菊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12×××99账户存款16万元,现因银行系统原因致使吴菊霞在该账户的其他存款不能使用,银行请求解封后重新冻结。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影响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封后重新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菊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12×××99账户存款1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