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丁宗兰与胡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翠平,丁宗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翠平,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兰,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翠平因与被上诉人丁宗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胡翠平在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注明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后信件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翠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翠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徐 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