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锋与贺书云、何淇、贺高伟、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锋,贺书云,何淇,贺高伟,王丽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55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锋,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贺书云,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何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高伟,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丽雅,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王秀锋与贺书云、何淇、贺高伟、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3450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书云、何淇、贺高伟、王丽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秀锋依据(2015)郑黄证执字第545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书云、何淇、贺高伟、王丽雅名下银行存款214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