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破申6号申请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号。代表人:桑晓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孝节。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以下简称福明信用社)以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金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办理(2016)浙0205执1139号案件、(2016)浙0205执1140号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明信用社以被执行人金云公司不能按照(2016)浙0205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5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归还借款本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金云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江东区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级别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认为:福明信用社与金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福明信用社具备申请金云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金云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金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综上,金云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2017年3月31日,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对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本案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