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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民初1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潍坊奥龙锌业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奥龙锌业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李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3民初1856号之一申请人:潍坊奥龙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工业园珠江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彦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崇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铁平,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奥龙锌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李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李铁平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81×××03内的存款16.5万美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