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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杜善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杜善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46号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法定代表人:郭和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睿,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阳北路东侧。被告:杜善德,男,汉族,日照华翰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五莲县。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润达建设有限公司、杜善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冠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润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