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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孝龙与邹孝虎、邹孝娥、邹孝霞、邹小珍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孝龙,邹孝霞,邹孝娥,邹小珍,邹孝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孝龙��男,汉族,1948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雷喜莲,女,汉族,1948年10月5日生,系邹孝龙妻子。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孝霞,女,汉族,1955年1月1日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孝娥,女,汉族,1950年11月25日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小珍,女,汉族,1959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孝虎,男,汉族,1952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邹江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系邹孝虎儿子。再审申请人邹孝龙因与被申请人邹孝虎、邹孝娥、邹孝霞、邹小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孝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严重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2013年8月7日乔惠兰立遗言,将诉争房屋赠与邹孝龙是出于自愿,有现场视频录像为证,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二、一二审判决与生效判决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648号判决相矛盾明显错误。本案二审判决“本院认为……,(2013)长安民初字第056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应以2013年8月7日乔惠兰所立遗嘱为准,经系推理过程中的分析认识,并不属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范畴”,并未释明(2013)长安民初字第056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或推理的事实不被采纳的原因或指出其错误。三、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因邹孝龙并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定主体资格”违背客观事��,系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邹孝龙被其父母的公证遗嘱取消继承人资格后,其法定继承人身份就转变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邹孝龙关于乔惠兰于2013年8月7日所立遗嘱类似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应当成立。四、一二审判决认定自立遗嘱无效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公证遗嘱一份,自立遗嘱两份,并查明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没有进行处分,即认定了公证遗嘱与自立遗嘱的内容没有抵触,而根据法律规定,自立遗嘱应以后立遗嘱为准。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自立遗嘱属无效遗嘱明显错误。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视频录像完全可以证明乔惠兰所立遗嘱是出于自愿,而且邹孝龙已支付购房款等费用共计2.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再审本案。被申请人邹孝虎提交意见称,邹孝虎愿意放弃本案继承的一切权利,不再参与本案纠纷中。被申请人邹孝娥提交意见称,对邹孝龙的再审请求不予认可,二审判决是正确的。被申请人邹孝霞提交意见称,认可邹孝龙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邹小珍提交意见称,公证遗嘱是有效的,邹孝龙的继承资格应被排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邹孝龙对涉案房产有无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一)关于本案讼争的房屋邹孝龙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从邹海斌与乔惠兰夫妇1990年5月8日所立公证遗嘱第项:“长子邹孝龙在其妻的阻拦下,对我二人生活不管,其妻经常对我们辱骂,胡乱吵架,把我二人看为眼中钉,怨恨较深,我二人意愿,对于遗产不得继承”可以看出,立遗嘱人剥夺了其长子邹孝龙的继承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该公证遗嘱未经有效撤销或变更,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故邹孝龙对于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二)邹孝龙能否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该涉案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受遗赠人的范围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集体经济组织。邹孝龙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只是被公证遗嘱的立遗嘱人剥夺了继承权而已,其法定继承人身份不能因此而转变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其不享有涉案房产的受遗赠权利,不能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该涉案房屋。综上所述,邹孝龙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的上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存在不当认识问题,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孝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