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力与谭绍军、谭绍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力,张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财保4号申请人张力,女。被申请人张巧玉,女。申请人张力与被申请人谭绍军、谭绍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避免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张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宜章县天塘镇学校支付给张杰家属的抚恤金、安葬费62775元。申请人张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在宜章县天塘镇学校支付给张杰家属的抚恤金、安葬费62775元。保全费648元,申请人张力已预交。申请人张力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国 军人民陪审员 廖 小 瑜人民陪审员 杨 志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