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喜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喜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给李某某出具涉案借条系合法债务借条以及李某某确实给马某某提供了借款缺乏证据证明;2.涉案借条系赌债借条,并非合法债务,且马某某在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李某某清偿了132万元赌债,二审判决对该证据是否采信未作说明。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喜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依据李某某提供的借条认定马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16.6万元,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2.涉案欠款系赌债,且马某某已还清,二审判决对马某某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未作说明;3.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发生在马某某与喜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缺乏证据证明。喜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马某某就2012年至2013年期间借款进行了总结算,并由马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给其出具涉案216.6万元的借条。马某某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且已还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依据查明事实认定李某某主张的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因涉案债务实际发生在马某某与喜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喜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系马某某个人债务或并未用于其与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系马某某与喜某某二人共同债务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喜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学礼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杨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