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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保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99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志,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保平,女,住二七区合作路一号院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保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