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少辉与崔龙兵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少辉,崔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16号申请人崔少辉,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崔龙兵,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崔少辉申请执行崔龙兵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少辉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龙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崔少辉赔偿款15753.1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崔龙兵给付申请人崔龙兵现金9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