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异2号案外人:佟开付,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案外人:周九威,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述两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意、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岛路21号。法定代表人:荀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理,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雷,该公司经营经理。协助执行人: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姜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该公司职员。在本院执行淮安正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正达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城二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兴公司)送达(2016)苏0891执1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扣留盐城二建工程款肆拾伍万元。案外人佟开付、周九威于2017年1月25日对本院扣留盐城二建在恒兴公司工程款肆拾伍万元主张债权,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佟开付、周九威称:恒兴公司发包淮安电商创业孵化中心一、二标段工程项目由盐城二建中标承建,由于盐城二建资金短缺,2015年3月30日,盐城二建与申请人(佟开付、周九威)签订《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述工程由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及资金。2015年4月6日,盐城二建与申请人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申请人为盐城二建垫付项目保证金1587万元及前期垫资款8000万元;申请人支付保证金和垫付款后,盐城二建将保证金、垫付款及据实计算的利息三项相加总金额相应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支付保证金1587万元和前期垫付款8000万元的义务。盐城二建亦根据协议约定,将对于恒兴公司所享有的9587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申请人。2016年12月28日,盐城二建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恒兴公司。综上,申请人认为,恒兴公司欠付的淮安电商创业孵化中心一、二标段工程项目工程款9587万元,其实际债权人系申请人,而非盐城二建。请求撤销本院(2016)苏0891执1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正达公司称,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恒兴公司开发的项目是盐城二建中标的,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承包给第三方;2、异议人佟开付正是该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他的行为是代表盐城二建的职务行为,他所谓应该享有的债权是不存在的把工程款的收益都转让给自己,这个做法没有情理和法律依据;3、恒兴公司所开发的项目中标手续都是盐城二建办理��,也没有涉及到佟开付和周九威,其二人是代表盐城二建在现场行使负责施工的行为人,作为自然人他们不应当享有盐城二建中标的工程款的权利。被执行人盐城二建称,盐城二建中标的淮安电商创业孵化中心一、二标段,分别与佟开付、周九威签订了承包协议,他们作为实际施工人,前期分别向恒兴公司缴纳了保证金1587万元,在工程施工期间他们一共垫资了8000万元,盐城二建为了确保二人的垫资款不受损失,将工程债权转让给了他们两人,并且于2016年12月26日向恒兴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知恒兴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佟开付、周九威。协助执行人恒兴公司未作陈述。本院查明,恒兴公司开发的淮安电商创业孵化中心一、二标段工程由盐城二建中标承建,2015年3月30日盐城二���又以承包的形式将此工程发包给了周九威,双方并签订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由于盐城二建缺少资金,2015年4月6日盐城二建与佟开付、周九威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淮安电商创业孵化中心一、二标段工程项目由盐城二建中标承建,该工程应交保证金1587万元(2015年3月25日前到位)、工程前期垫资8000万元(2015年4月15日前2500万元;2015年9月20日前3500万元;2016年3月10日前2000万元),但因盐城二建资金短缺,此两笔款项由佟开付、周九威自行筹集代盐城二建先行垫付。上述保证金和垫付资金,盐城二建同意按月利率2%支付给佟开付、周九威。佟开付、周九威按时履行上述垫资后,盐城二建自愿将与上述保证金、垫资款及据实计算的利息三项相加总金额相应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周九威、佟开付,由恒���公司直接向佟开付、周九威支付。盐城二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恒兴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书,恒兴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收到该通知。2017年1月5日,本院向恒兴公司送达了(2016)苏0891执1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恒兴公司扣留盐城二建工程款45万元。本院认为,盐城二建将其在恒兴公司的工程款9587万元债权转让予周九威、佟开付属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并未侵害第三方利益,盐城二建且亦将债权转让行为书面通知了恒兴公司,法定的形式要件已具备,此债权转让行为应属有效。但本院仍有权扣留盐城二建在恒兴公司的其余到期债权,因此,本院向恒兴公司送达的(2016)苏0891执1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正达公司提出盐城二建将自己中标工程承包给周九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抗辩理由不在本案理涉范围,因此,本案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开付、周九威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春国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何 培二〇���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