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与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1947号原告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贤波,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职员。委托代理人吴聪,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干部。被告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4号开发区财政综合大楼北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卜劳光,经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以下简称广储宾馆)诉被告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汇泰投资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储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陈贤波、吴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泰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原告广储宾馆与被告汇泰投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广储宾馆将坐落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93号综合楼B205、B206房屋,出租给汇泰投资公司作写字楼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2016年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并一直占用上述房屋,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24日和9月27日两次书面通知被告尽快搬出租赁房屋,并缴清租金,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第3项之约定,租赁合同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被告理应按时缴清房租并交还房屋,但被告既不交纳租金,也不交还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管业;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2560元及滞纳金6957.15元(暂从2016年1月计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之后的租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及管理费1825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汇泰投资公司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告广储宾馆(甲方)与被告汇泰投资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书》与本案诉争的相关条款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综合楼××、××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写字楼使用;二、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共12个月);三、该出租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2160元),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前十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转账;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6000元整,作为房屋租赁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七、房屋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1、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千分之四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房屋租赁押金;八、租赁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3、租赁合同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若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房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至2015年12月。自2016年1月起,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缴清房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逾期占用涉案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房屋租赁合同书》、《记账凭证》、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综合楼××、××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作写字楼使用,被告按月支付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但被告自2016年1月份起开始拖欠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现租赁期限届满,原告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管理费1825元,以及按每月216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将涉讼房屋交还原告管业之日止的租金、房屋占用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交租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千分之四加收滞纳金。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故滞纳金应调整为按每月2%标准计算。被告汇泰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93号综合楼B205、B206号房屋交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广储宾馆管业;二、被告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广储宾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涉讼房屋腾空之日止,按月租金2160元的标准计算租金及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滞纳金;三、被告湛江市汇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广储宾馆支付水电费、管理费1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华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梁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