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与刘小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刘小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3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华屹锦城I组团1号楼负三层。负责人:谢小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美,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与刘小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桂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