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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安军、石安维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安军,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农。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安维,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初识字,务农。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陕09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石安军听说洄水一家被盗,即诱生盗窃之念。回家即与被告人石安维合谋。石安维同意后,2015年12月3日,石安军、石安维见紫阳县洄水镇营寨村对面岚皋县堰门镇堰门村二组(小地名)马家院子一村民家办丧事,周围村民前去帮忙家中无人,即预谋次日实施盗窃。次日上午,由石安军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石安维,窜至马家院子伺机盗窃,见村民卢某1家中无人,即在卢家左侧鸡圈内找到一锄把,将鸡圈与左侧墙体间的一木窗撬开,翻入室内实施盗窃。离开现场后,二人沿路向下(约1公里)又窜至村民潘某家,将大门锁撬坏,入室实施盗窃。当日13时许,卢某1、潘某家人分别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卢某1报称,家中7500元现金、电视机接收卡被盗;潘某报称,家中3200元现金被盗。石安军、石安维归案后供述,对马家院子两家入户盗窃是事实,但第一家只盗得了一张电视机接收卡;第二家只盗得了1000元,二人各分得500元。2015年12月16日上午,石安军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石安维,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从家中到小河村级路段,向对面岚皋县官元镇团兴村境内进行窥测,后发现对面半山坡一独户人家,即窜至其房后,待女主人(被害人邹某)上坡做活家中无人之机,由石安维望风、石安军在附近找到一木棒撬窗翻入室内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盗得2000余元现金,各分的1000元。2015年12月23日石安军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石安维,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到岚皋县堰门镇进步村二组伺机盗窃。由石安维望风,石安军窜至该组村民王某1家,见家中无人,撬门、撬窗入户实施盗窃。离开现场后又窜至陈某家,见家中无人,撬门、撬窗入户实施盗窃。离开现场后,二人又窜至该组石某家,见其家中无人,即撬窗翻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害人石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厨房窗户被撬,卧室床上电热毯中的2500元被盗。被害人王某1、陈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1报称:家中厨房门被人撞开,卧室衣柜皮包内的串有五颗金珠手链一条(鉴定价值850元)、吊坠玉佩、一张10元钱,以及家里40斤猪肉被盗;陈某报称:家里木质窗心被人掰断四根,卧室组合柜内棕色钱夹450元现金被盗。石安军、石安维归案后供述,对三户村民实施了盗窃。石安军供述只盗得了串有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二人均否认盗得现金和其他物品。2015年12月23日18许时,石安军与石安维预谋次日前往紫阳县洞河镇伺机实施盗窃。次日7时许,石安军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石安维,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沿岚紫路到紫阳县洞河镇老街将摩托车停放在码头,渡船到洞河街,后沿洞河街向米溪方向边走边窥测,后发现洞河镇洞河村四组村民朱某家中无人大门锁着,二人即商议由石安维望风,石安军撬门,并在附近找到一把镰刀,将朱某家大门右下部门页划掉形成一门洞,二人即从门洞钻入户内实施盗窃。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房屋内卧室衣柜抽屉内51150元被盗。石安军、石安维归案后供述,只盗得了现金20800元,各分的10400元。逃离现场后将作案工具扔入汉江河中。以上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供述七次入户盗窃现金23800元、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鉴定价值为850元,银手镯一个,鉴定价值为370元,合计250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已返还被害人,除从石安军处扣押现金10742元随案移送外,其余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原审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和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带有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银手镯一个。证实公安机关从石安军处依法扣押被盗窃涉案物品。4、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证实本案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在岚皋县堰门镇堰门村二组(小地名)马家院子、岚皋县官元镇团兴村邹某家、堰门镇王某1、陈某家、紫阳县洞河镇洞河村四组村民朱某家等地被盗现金和物品的具体地点、位置等情况。5、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在七家入户盗窃的作案现场已用照片进行了固定。6、紫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紫阳县农村商业银行洞河支行、紫阳县邮政银行的查询回单。证实吴某1(朱某丈夫)于2015年12月21日在紫阳县农商银行洞河支行账号提现50000元。石安军、石安维及其家人案发时段在以上银行没有大额金额发生(石安维2016/01/05/05.11.24账号用户余额为144.30元)。7、被害人王某1所提供的周六福珠宝发票照片。证实她被盗的带有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为2014年10月3日在香港周六福珠宝店购买。8、紫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带有五颗黄金千足金转运珠手链一根(重3.03克),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50.00元;银手镯(重23.3克),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70.00元。9、电子扫描卷光碟四张、岚皋县卢某1等六户被盗现场录像视频,及石安军、石安维对该录像现场的指认光碟一张,共五张光碟。证实石安军、石安维经对录像现场指认确认,对卢某1六户撬门、撬窗入户实施了盗窃。10、作案现场照片。证实石安军、石安维对作案现场的指认,能确认对七户被害人撬门、撬窗入户实施了盗窃。11、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石安军处依法扣押被盗窃带有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扣押涉案款项10742元现金已随案移送本院。1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5年12月24日早晨8点她出门到洞河街道卖菜,遇到两个人大约30岁左右,往她家方向走,她卖完菜转来走到吊桥处又遇到那两个人行色匆忙,感觉不对就赶快回家,路上遇到她丈夫和儿子回家吃早饭,三人就一起往家走,到大门口左边第三块门板被撬了,她就从撬坏的门洞爬进去,查看只见左边卧室被翻得乱七八糟,大衣柜门被打开,她就赶快看大衣柜暗格的钱在不在,一看暗格的5万元贷款、和存的1元近390多元,还有800元零钱不见了,她儿子就报了警。被盗的伍万元,每沓1万元都是壹佰元面额用皮筋捆着的,是和老公吴某12015年12月21日在洞河信用社办的5万块钱的贷款主要是给付购房款,2015年10月30日她以26.18万元买的王某2(洞河街)的房子,付了21.18万元,这21.18万元是她老公和两个儿子多年打工挣的。欠王5万元,说是一个月付清欠款,当时,她在信用社贷的5万元准备给还欠款,钱被盗后,今年5月给王付了2万元。剩下的3万元现在一直欠着。13、被害人家人吴某1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4日早7点他先到家后梁上埋水管,吴某29点多也到梁上帮他埋管子,他们出门之后家中就没人了。大约在10点半,他和吴某2回家,刚好他妻子也从洞河回来,走到门口发现大门右侧下边的门业子被拗了一个洞,于是他们三人就赶紧进放钱歇房,发现放钱的抽屉已被人拉开,抽屉里的51000余元现金不见了,他们就向洞河派出所报了案。5万元取回家家里一直有人,就是被盗这个时间段,家中三人都离开过人,这5万元是他自己的户名,账号在洞河信用社贷的款。800元是他从西安砖厂务工给带回来给他妻子的,390多元零钱是他妻子积攒起来放在抽屉里的。14、被害人家人吴某2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4日8点40分左右,他妈朱某到洞河街道卖东西去了,他起床后,拿了一把锄头就上梁和爸爸一起埋水管子,干到10点半左右他们从梁上回家做饭,走到屋下水泥梯子那,他妈也从洞河回来,于是他们三人就朝屋里走,刚走到门口就发现发现大门右侧下边的门页子被拗了一个洞,他妈就赶紧钻进去,他们就跟着钻进去,他在那间卧室一看,衣柜的抽屉已经被人打开半边说,钱丢了就哭起来。他就安慰她,问丢了多少钱?她说贷的5万元,还有他爸给的800元,一些零钱都丢了,于是他就打电话给洞河镇派出所报警了。这5万元是他家在洞河街道买房子准备给房主结的尾款,他妈取回后有无开支他不清楚。15、被害人卢某1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这天村上老人过世了,早上9时许,他全家都去帮忙,走时大门是锁到的,忙到中午1点多钟他才回家,发现屋里被人翻得乱七八糟,他前头打工从外地回来带了一个男式斜跨包,包里放了7500元现金和三张卡,7500元现金不见了卡还在,当时就给堰门镇派出所报了案。小偷将窗户钉的1寸多宽的木板使劲掰开,从窗户翻进去的。16、被害人家人卢某2陈述,证实当天,他们都到马家院子坐夜送礼去了,中午1时许回家发现屋里翻得乱七八糟,家里发现儿子卢某1的财物被盗,具体他被盗了什么财物他不清楚,卧室翻得乱七八糟。他就给儿子打电话,然后,就报案了。17、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这天村里有人过世,早上8点他把门锁了和媳妇就去帮忙,外孙上学去了。给这家帮忙到下午1点40分许,回到屋门锁已经打开,挂在锁扣上,锁子被人撬了。进屋他就发现卧室灯亮着,到卧室发现卧室翻得乱七八糟,装钱的包扔在床上,他拿起包一看3000多元钱不见了就报了案。18、被害人家人郑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这天她和丈夫潘某去坐夜场,10时许出的门,中午她丈夫1点多回家,发现大门锁被撬,打电话给她就回了家,发现锁子整坏了,家里翻得乱七八糟,她们清理后发现3200多元现金被盗就报了案。3000元是她们找亲戚借的,准备给她丈夫看病的钱。19、被害人邹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12时许,她到门前坎上地里弄菜,大概20分钟回家发现堂屋门开着,进去一看有翻动迹象,抽屉拉开着,木箱子内的衣服都在地上,又发现卧室的东西翻了一地屋里木箱子也是敞着,箱内衣服都在地上,她放钱的蓝色伞套也在地上,里面放的3500元、丈夫钟某放在床上被子下压的6000元不见了。箱内用红色包包,包的银手镯、一个玛瑙手镯、一条玛瑙项链也不见了。银手镯是前年6月,她儿媳妇李明芝花400元给她买的,无发票,玛瑙手镯、项链是儿子带回来的。20、被害人家人钟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早上他就到坡上放羊子去了,女婿袁发富给他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他的6000元现金放在床被子下面,是他卖羊子存的钱,还有他老婆存的3500元现金,一共是9500元被盗。21、被害人石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10时许,他到对面洄水镇邱丰华摩托车修理店,14时许回家,发现卧室和抽屉被翻得乱七八糟,窗子护筋被撬掉板弯,窗台和窗子外面都有脚印,他放在进门靠右手卧室床上两个电热毯之间的2500元现金被盗,他就向堰门派出所报了案。2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她因生小孩回老公鲁万举家(岚皋县堰门镇进步村二组),2015年12月23日13时许,她和婆子妈一块到医院给娃娃看病,因挂针到16时许才回家,回家就发现卧室都翻的乱七八糟,她衣柜包包内放的首饰被盗了,首饰盒扔在床跟前的水泥地上,她就赶紧报警。金手链穿了几颗金豆豆一样的转运珠,还有几颗绿色玉石的珠子,是她在广州打工时花了1500多元买的;还有一件首饰是娃娃的吊坠玉佩,为白色的玉石兔子,在广东花了400多元买的。还有在结婚证盒子下面压了10元的那种绿色的老票子,手链盒是一个桃色的正方形盒子。猪肉放在堂屋后墙一个大木盆里,猪肉被偷了4至5块约40斤。23、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他把孙子领到一块去弄柴,走时把进屋左右两边的卧室都锁好了的,但钥匙没拔。然后,将大门锁好走的,12时许他弄柴回来,进屋发现左边的卧室门开着,锁子掉在地上,高组合柜的小抽屉放在床上抽屉锁部位有明显撬痕,物品被翻动,放在棕色钱夹内的450多元现金被盗,然后他报了警。24、被害人家人石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王某1的婆子妈,王某1现在不在家,回娘屋安徽去了,王某1被盗的带有五颗黄金珠子手链她认得,经辨认确认8号照片中的带有五颗黄金珠子手链,就是王某1被盗物品,她不会认错。25、经石安军辨认确认两个8号照片中的物品,就是2015年12月23日盗窃的五颗金珠子手链、及银手镯。26、经邹某通过一组手镯照片辨认,确认8号照片中的手镯就是她家被盗走的银手镯。27、证人康某证言。证实石安维是她丈夫,她不知道石安维在外面干的事情。石安维用盗得现金给了她3000元的是事实,另外,2015年12月26日她和石安维、石安军的媳妇四人到县城维检摩托车行驶证,万都商城买了帽子、裤子鞋子等物品将其盗窃款的用于消费的情况。2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石安军是她丈夫,石安维是石安军的幺弟,他俩经常往来。石安军曾用盗得赃款给了杨某200元,2015年12月26日她和康某、石安军、石安维到县城及在万都商城有过消费的情况。石安军还给了她一个银镯子,一根手链,手镯是个银白色的,上面刻着花纹,她也没问过其来源。2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朱某是她二姐,2015年12月24日那天逢场,她在家里忙,大概12时许,王秀华给她丈夫打电话说,二姐朱某家衣柜抽屉5万余元现金被盗了。后来她丈夫王秀军和王秀华回到她家说,他们在码头上赌贼娃子没赌到,已经给派出所的报了案。她知道,朱某在洞河街买王某2的房子还差些钱没付清,前几天她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出来,朱某到她家玩,给她说款才贷出来。房价是26.18万元,当时付了21.18万元,下差5万元。据她所知朱某那几天没有大笔款项支出。30、证人姜某证言。证实他洞河信用社工作人员,负责贷款业务,朱某曾在我这里办过贷款。2015年12月21日,当时朱某以她丈夫吴某1的名义贷了5万元,用途是买洞河街王某2的房子,期限三年。钱取出后,他让朱某把钱存到他们行里,朱某说,现钱好些,就把这5万元从信用社拿回了家。3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他是洞河村村主任,朱某是他们村四组的村民,2015年12月24日12左右,他在洞河村老坟岭做活,朱某给他打电话哭着说,她家被盗了5万多元,具体是5万几他记不清了,后来就叫朱某报了案。3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朱某他认识,2015年农历9月份,朱某家买了他在洞河街的房子,他当时要价是26万元,朱某没有那么多现金,当时只给他付了21万元,剩下的等半个月给他,直到现在5万元也没给他。3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当天马登奎的父亲去世,他们都在那里帮忙。后来听说组上有两家被盗,其中一家就是他邻居潘某。34、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兄弟二人石安军是哥哥石安维是弟弟。自2015年12月3日至12月24日他们先后盗窃了七户。第一起是在小河对面偷了一家是用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撬窗翻入室内盗窃的,石安军偷了2000元,给石安维分了1000元;第二起是一个月前的一天在马家院子偷了两户人家,一家没有偷到钱,另一家在鸡圈内找到一锄把,将一木窗撬开,翻入室内实施盗窃,石安军说偷了1000元,给石安维分了500元。第三起是12月24日1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洞河镇一户人家盗窃,二人商议由石安维望风,石安军撬门,是用撬棍、镰刀撬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石安军说是偷了2万多元,后来数了一下是20800元,二人均分得10400元。另外一起盗窃是在岚皋县堰门镇进步村三户村民家实施了盗窃,石安军供述只盗得了串有五颗黄金珠子的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二人均否认盗得现金和其他物品。第一次,石安军给石安维说,他们一路出去逛去偷钱,石安维同意。后两次是石安维提出的,因为他们偷的钱都是平均分得,赃款打牌都输了。他们都是骑到摩托车到处去逛看人户家中有无人,没有人后进去偷。石安军是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带有一把钳子,作案工具是石安军准备的,在洞河作案后扔到河里去了。因二被告人对以上被害人报案称的盗窃数额与供述盗窃数额不符有异议,所以二被告人没有给被害人赔偿。原审认为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多次采用撬门、撬窗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预谋,并共同实施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石安军提议并撬门、撬窗,入户实施盗窃,被告人石安维参与预谋、负责望风和入户实施盗窃,二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在一月中,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且将赃款全部挥霍,其社会危害性大,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已构成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盗窃的款项,应当予以责令退赔。对从石安军处扣押现金10742元随案移送款,应优先赔偿损失大的被害人朱某家失窃现金损失(20800元-10742元=10058元)。对于二被告人辩解、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朱某家失窃现金51150元与二被告人盗窃金额不符有异议的意见,经查,2015年12月21日朱某以还购房款,在银行贷款50000元,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存入,朱某当时称其贷款是为了还洞河街道王某2购房款就提了现金离开,回家途中朱某带着钱先去朱某家,后来回到家中将钱放到卧室衣柜抽屉里。2015年12月24日被害人朱某家被盗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抽屉状态描述称,抽屉上锁具完好。二被告人归案后,从第一次被讯问开始和后来多次讯问笔录供述犯罪事实,一直对犯罪过程供认不讳,自始至终均能相互印证,在被害人朱某家盗窃现金为20800元,且二被告人当庭陈述的犯罪事实一致。因此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朱某家现金51150元的情况下,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故二被告人辩解、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二辩护人的辩护,二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好、坦白、悔罪态度诚恳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石安维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石安维属于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石安维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预谋、负责望风和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其作用与被告人石安军相当,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石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石安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对从石安军处扣押现金10742元随案移送款,优先退赔给被害人朱某。四、责令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退赔被盗窃赃款给被害人潘某1000元、邹某2000元、朱某10058元(20800元-10742元),返还给三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安军、石安维不服,均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安军、石安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就二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做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来刚审 判 员  刘效梅代理审判员  邝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常 珍书 记 员  李 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