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善彪与孔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善彪,孔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319号原告:宋善彪。被告:孔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彪与被告孔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相关证据和材料须补充完善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相关证据和材料须补充完善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善彪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山人民陪审员 吕德成人民陪审员 吕建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鑫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