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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善彪与孔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善彪,孔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319号原告:宋善彪。被告:孔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善彪与被告孔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相关证据和材料须补充完善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相关证据和材料须补充完善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善彪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山人民陪审员  吕德成人民陪审员  吕建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鑫仙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