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黄诗雨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诗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96号罪犯黄诗雨,男,瑶族,1990年9月23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蜀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诗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黄诗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诗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黄诗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诗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诗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诗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