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谢东云、胥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谢东云,胥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2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创业大道与金山大道交汇处。被执行人谢东云,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胥福堂,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振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润铸造有限公司、谢东云、胥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被其他案件先于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良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