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建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建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建辉,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建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川01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辉���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建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建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建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建辉撤回上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波审判员 周大军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