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晓琼、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琼,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琼,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贵州省黎平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599393241T。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南路“良瑜公园府邸”商住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吴晓琼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良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晓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晓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晓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上诉人吴晓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琴审判员 杨再幸审判员 田 嫄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