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鑫宏农机有限公司与李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鑫宏农机有限公司,李正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23号原告:高密市鑫宏农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晓峰。被告:李正涛。原告高密市鑫宏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600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M1104型拖拉机一台,总款为136900元。由于被告资金困难,仅支付了80900元购机款和1万元补贴押金,尚欠原告46000元未付,被告承诺在2014年办理完国家补贴后立即偿还原告货款。现被告已办理完补贴手续,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37600元购机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付款,被告拒不偿付,遂诉至法院。被告口头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由于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分期还款,利息从办理完国家补贴手续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到2017年5月4日止,被告李正涛尚欠原告合同款37600元及利息3990元,由被告李正涛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21590元由被告李正涛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并还清。二、被告李正涛若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则需承担违约金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李正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