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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彩梅与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梅,王群,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250号原告:陈彩梅,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XXX号。法定代表人:杜建明,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强,男。原告陈彩梅诉被告王群、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塘郁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陈彩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彩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彩梅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