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顺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453号原告:刘志顺,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唐山钢铁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马瑞福,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大庆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69052320H。负责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金彪,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顺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刘志顺自愿担负。代理审判员 雷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