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苏某,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558号原告:吴某,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崔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公务员。被告:苏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公务员。被告:贡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吴某诉崔某、苏某、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宝鑫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