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小敏与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敏,胡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19号原告:吴小敏,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生,江西进贤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胡文辉,男,汉族,约50岁,江西进贤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敏诉被告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小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1.5元,由原告吴小敏承担。审判员 李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