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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小敏与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敏,胡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19号原告:吴小敏,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生,江西进贤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胡文辉,男,汉族,约50岁,江西进贤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敏诉被告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小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1.5元,由原告吴小敏承担。审判员  李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海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