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与李华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棉县宏大租赁站,李华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财保1号申请人:石棉县宏大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经营者:刘锐。委托代理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华北,男,汉族,1963年4月7日生,住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申请人石棉县宏大租赁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华北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的账户在人民币500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石棉县宏大租赁站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棉县宏大租赁站的申请与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华北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的账户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石棉县宏大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