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战辉、艾伯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战辉,艾伯华,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财保20号申请人:王战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11199911744414。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等。被申请人:艾伯华,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申请人:潘春香,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人王战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请求:1、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艾伯华、潘春香在农业银行62×××72账号内、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的存款17万元或牌照号为25769的机动车,申请人王战辉以自己名下的牌照号为鄂A×××××的机动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战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艾伯华、潘春香在农业银行62×××72的账户内、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艾伯华、潘春香名下的牌照为鄂J×××××的机动车。二、查封申请人王战辉名下牌照号为鄂A×××××的机动车,查封期间由申请人王战辉负责保管。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一千三百七十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宋好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