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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527-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才刚与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查封土地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才刚,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527-535号申请执行人:金才刚,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蓝天路华江大厦。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0107xxxx。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79号华宝大厦。法定代表人:符亚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才刚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08民初351号、352号、353号、355号、356号、357号、358号、359号、3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2017)琼0108执527-5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834200元及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3404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合计56710.8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南侧5253.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3)第00XXXX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南侧5253.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3)第00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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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吴秀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印制
 
 
(共印4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