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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93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孔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民主南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厦9层。负责人:王虹,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孔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峰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陈 颖审判员 刘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