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明会与胡正明、余兴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会,胡正明,余兴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38号原告李明会,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胡正明,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余兴珍,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李明会诉被告胡正明、余兴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李明会负担。审判员 李华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