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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许文博、王军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许文博,王军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286号原告:王春生,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许文博,男,住许昌县。被告:王军奇,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王春生与被告许文博、王军奇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春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对被告许文博、王军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达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