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许文博、王军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许文博,王军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286号原告:王春生,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许文博,男,住许昌县。被告:王军奇,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王春生与被告许文博、王军奇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春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生撤回对被告许文博、王军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达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