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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栗当与西安曲江新区少杰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当,西安曲江新区少杰百货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91号原告:栗当,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罗亚利,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少杰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316号。经营者:张小玲,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当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少杰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3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