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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和战江与焦作市奔骋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战江,焦作市奔骋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72号原告:和战江,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焦作市奔骋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931号。法定代表人:秦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林,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战江诉被告焦作市奔骋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战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和战江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