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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开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337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开战,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开战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开战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期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胡开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交纳执行费14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674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829元,退赔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1353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开战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