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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