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绪华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王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5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开,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绪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绪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绪华送达了《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6月擅自占用济阳街道萧家村集体土地120平方米建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9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责令王绪华退还非法占用的济阳街道萧家村集体土地120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对当事人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以2400元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第Z18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王绪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6)第Z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1、2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济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轩审 判 员 卢 曦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