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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孙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孙福帅,王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负责人:李世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福帅,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青岛市。被执行人王亚莉,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与孙福帅、王亚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8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82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