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118花忠富与戴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忠富,戴小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18号原告:花忠富,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戴小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海安县。原告花忠富与被告戴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花忠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忠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花忠富负担。审 判 员 周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