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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118花忠富与戴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忠富,戴小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18号原告:花忠富,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戴小进,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海安县。原告花忠富与被告戴小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花忠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忠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花忠富负担。审 判 员  周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