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800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与王昌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王昌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3800号原告: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7010P。法定代表人:王丽芳,该房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国,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诉被告王昌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王昌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管所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房屋租金416.4元(每月按34.7元计算,下同)及自原告起诉时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时的银行利息;2、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的房屋使用费48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订立《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34.7元,共计416.4元。但被告所欠租金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被告王昌国辩称:欠房租的事是属实的,是因为现居住房屋装修的地板翘起,厨房瓷砖脱落,卫生间的瓷砖规格不符(贴着两样瓷砖),还有阳台上漏水。原告上门来收房租,我给他们反映上述情况,他们说与他们无关,所以我房租也没有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订立《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昆山市娄汀苑XX号楼XXXX室房屋,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34.7元,共计416.4元。合同订立后,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但房屋租金拖欠未付。而被告王昌国现仍在该房屋内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以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416.4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1月起至今,原、被告虽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在该房屋内居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昌国支付原告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416.4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的银行利息(以41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昌国给付原告昆山市白蚁防治和房屋管理所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485.8元。上述一、二项,被告王昌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昌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春昊